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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及相关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23 10:20: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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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嘟毒猪 于 2009-8-6 15:27 编辑

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有关规定,现将劳动争议仲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诉:申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申诉人应按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申诉人系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登记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自申诉人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发给通知书。
  申诉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交受理费、处理费,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的按撤诉处理。
  三、应诉: 申诉人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诉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诉人也应按规定预交处理费。
  四、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应有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及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最多不超过5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诉人有变更、补充、撤回申诉的权利(但变更、补充申诉请求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前提出);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诉人提起反诉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前提出)。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未涉及国家机密的仲裁案卷正卷。
  回避:仲裁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但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
  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同时将原件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对;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的证明材料应由有关单位盖章。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并将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清单上应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七、旁听:旁听人员应在开庭时间前30分钟向仲裁庭申请旁听的,经仲裁庭同意后,方可旁听。
  八、仲裁庭纪律: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3、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摄影、录像;4、不准吸烟、随地吐痰;5、在庭审时,必须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仲裁庭;其中,申诉人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的作缺席裁决。
  九、审理: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当事人若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对于出现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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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0:32:1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嘟毒猪 于 2009-8-6 16:03 编辑

        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这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个“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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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0:32:2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嘟毒猪 于 2009-8-6 17:16 编辑

(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每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一下4种: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两种情况: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如果是用人 压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有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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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0:41:11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09-7-31 04:36:43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初出朝阳心之傲

发表于 2009-8-17 18:54:12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发表于 2009-8-17 19:40:00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我做下补充:假设你是2008年7月进公司的,公司都一直未与你签订合同,在2009年1月,公司在别的地方开了独立法定代表人的分公司,你从2008年9月开始就一直呆在分公司,分公司是2009年1月份申请营业执照的。双倍补偿只能从1月份开始计算,1月份之前都不算进双倍工资补偿的。
这是我亲身经历过的事情,写出来给大家共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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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毒猪 + 1 谢谢!

受欢迎程度: 魅力 + 1   查看全部评分

我把深深的情感,隐藏在密密的细节之中……

发表于 2009-11-2 20:42:49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谢谢哈

小猪足球队队员

发表于 2009-12-2 13:14:36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09-12-8 22:11:42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针对建筑行业,存在建造师挂靠,老板不给钱的情况,你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你的权利。
参加活动,送猪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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